政府国际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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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际法律顾问的职责
尽管我们可能不愿意被提醒这一点,但国际律师一开始都是国内律师。当我们被允许在特定司法管辖区执业时,我们被告知律师不仅要对客户负责,还要对国内法院和司法利益负责(“机构职责”)。这些机构职责在等级上是较高的:面对客户利益和适当的司法管理之间的冲突,我们必须选择后者。
然而,当我们成为国际律师,不仅为一国境内实体提供咨询,还为该国本身提供咨询时,我们不知道这些机构职责如何适用——如果它们真的适用的话。事实上,当我们代表一个主权国家处理其对另一个主权国家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权利和义务时,如果有人认为我们应该对其他实体或机构更加忠诚,我们可能会对此产生怀疑。同样,如果我们只对客户负有义务,而只是作为他们的代理人,那么国际法律职业的概念就会受到侵蚀。
本文从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度探讨了这一困境,并指出我们在提供咨询工作中负有制度责任。本文还提出了一个建议模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构建此类责任的内容。
机构职责:复习
在Rondel v Worsley 案中,Reid 勋爵表示,律师有责任向其客户“无畏地提出每一个问题,提出每一个论点,并提出每一个问题,无论这些问题多么令人反感”。然而,他指出,律师的机构职责会制约这一点:
作为负责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院官员,他对法院、对其职业标准以及对公众负有首要责任,这可能且经常导致其职责与其委托人的意愿或与委托人认为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
在实践中,机构职责主要适用于与法院打交道。例如,在纽约,律师有一系列与诉讼相关的职责,包括通知法院对其客户案件不利的法律权威,以及不鼓励任何人离开管辖范围以致无法出庭作证(《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守则》第 59-61 页)。
机构职责也适用于法庭之外。一位澳大利亚高级法官将司法管理职责定义为“确保法治的完整性”,她表示,这同样适用于从事非诉讼工作的律师。同样,国际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行为国际原则》(IBA 原则)既提到律师对法院的职责,也提到“司法利益”(原则 5)。《国际律师协会原则评论》阐述道,“律师不得参与或协助其客户进行旨在误导或不利于司法利益或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它进一步指出,律师的职责包括“促进法律发展,捍卫自由、正义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