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公共权力”在触发管辖权门槛方面的作用仍然不明确。根据MN 等人诉比利时案,似乎它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模式,除非有任何额外的个人或领土物理控制因素。
在Al Skeini 案中,法院解释说,“显然,根据国际法规定在外国领土上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行为,在这些人员对他人施加权力和控制时,可能构成行使管辖权”(第 134 段)。MN等诉比利时案证实了这一点,但也引入了区别和重要的澄清(第 106 段)。区别在于一方面是“国家国民或其财产”,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其施加实际权力和控制的“某些人”。正如法院所强调的那样,申请人不 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 属于第一类(即他们不是比利时国民)(第 118 段)。“外交人员也没有对他们施加事实上的控制”(第 118 段),这最终使得比利时外交或领事官员的行为或不作为不可能产生管辖权。比利时对其大使馆仅有的“行政控制”被发现是不够的(第 119 段)。
仅仅因为申请人在国内提起诉讼以确保其进入该国,也不足以使他们受到比利时的管辖(第 121-123 段)。在这一点上,法院必须将此案与其他判决区分开来,在这些判决中,“程序性”控制(参见Besson)已足够。区分的基础是,与其他“程序性”控制触发第 1 条的判决(例如Güzelyurtle 等诉塞浦路斯和土耳其)不同,申请签证是个人单方面的选择。正如法院所指出的,这种选择不能产生管辖权联系(第 123 段)。
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一结论,法院不得不补充说,不同的裁定将否定“国际公法的既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缔约国根据其条约义务,包括《公约》,有权控制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驱逐”(第 124 段)。有趣的是,在补充之后的最后一条注释:“最后,法院指出,这一结论并不损害缔约国通过其大使馆和/或领事代表机构为协助获得庇护程序所做的努力”(第 126 段。